桂卫医发〔2017〕21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美容主诊医师 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区直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促进医疗美容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新修订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实行执业备案管理 (一)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备案的相应医疗美容专业为: 临床类别:美容外科专业、美容皮肤科专业; 口腔类别:美容牙科专业; 中医类别:美容中医科专业。 (二)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对本机构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进行核定,并及时将符合执业备案条件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报医师执业注册机关备案。医师执业注册机关办理执业备案登记时,应当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信息及时录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供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登记核定的相应医疗美容专业,并加盖印章。 (三)已按原有关规定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增加注册相应医疗美容专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不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变更执业机构后仍从事医疗美容业务的,另行按本通知规定办理执业备案手续。 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备案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二级以上医院或美容专科医院相应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6个月以上(美容外科、美容牙科1年以上)并考核合格,或者已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指导下从事相应医疗美容专业临床工作1年以上。 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备案表; (二)所在主要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三)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四)经过相应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6个月以上(美容外科、美容牙科1年以上)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或者已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指导下从事相应医疗美容专业临床工作1年以上的证明(已取得我委核发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提供其复印件可替代本项的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进行定期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障医疗安全。发现医疗机构未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管理、违规核定、备案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信息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超专业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以及在核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我委不再委托广西医学会组织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不再核发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原已核发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发生遗失的,不再受理其遗失补办申请。 (三)自治区原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及其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桂卫医〔2007〕65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