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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执业管理的通知 ...

ping 法规原文 2022-6-9 18:52 897 0

文章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执业管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直管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美容服务管理,保障医疗美容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第8号令)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美容专科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医疗美容科(以下统称“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诊疗行为、加强医疗美容执业管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美容从业人员备案管理

  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对本医疗机构内相关执业人员的资质进行评估。

  符合我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以下简称“主诊医师”)条件(见附件)的人员,所在的执业机构应核定其主诊医师专业,在取得医师本人授权后,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的相关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应登录全国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在相关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打印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我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分为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四个类别。

  申请人应按照本人的医师资格类别和医师执业范围,选定一个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类别申报,1人限申报1个类别。

  二、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管理

  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按照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的相关分级要求,结合本医疗机构的级别、类别、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和场地、设备设施配备等实际情况,确定本医疗机构可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并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的备案管理,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一并核验医疗美容项目备案和实施等相关情况。

  三、主诊医师和医疗机构执业要求

  美容主诊医师专业类别以及该类别所对应的医疗美容项目要符合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要求。

  (一)主诊医师应按照本人备案的主诊医师专业类别以及该类别所对应的医疗美容项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专业类别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二)医疗机构应按照登记的医疗美容科二级诊疗科目,在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范畴内开展诊疗活动,并严格按规定要求,由主诊医师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不具备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应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的,诊疗科目应申请至二级科目,每个二级科目均应配备至少1名相应专业且主执业机构为本医疗机构的主诊医师。未按规定配备相应专业主诊医师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关二级科目的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不得实施相关医疗美容项目。

  (三)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执业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定期报送医疗质量相关评估数据。

  四、医疗美容服务的质量控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医疗质量控制和管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及各地(州、市)级卫生健康委应成立本区域内医疗美容质量控制中心。医疗美容质量控制中心受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区域内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质量控制工作,各地医疗美容质量控制中心同时接受自治区医疗美容质量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

  各级医疗美容质量控制中心承担辖区内医疗美容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科学研究等工作,并负责收集、分析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上报的医疗质量评估数据,定期对辖区内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开展质控检查,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为更好的保障医疗安全和防范医患纠纷,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必须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同时,鼓励患者自愿购买医疗意外等相关保险。

  医疗质量评估数据报送及评估管理等相关规定另行通知。

  五、行政管理和监督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医疗美容科的,诊疗科目应核至二级科目。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校验或变更登记相关诊疗科目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核验主诊医师的配备情况,并组织医疗美容质量控制中心专家核验医疗美容项目备案和实施等相关情况。未按规定配备相应主诊医师的二级科目不予登记或予以注销。

  (二)不符合我区主诊医师条件,仍授权所在医疗机构违规上报主诊医师备案的医师,或超出主诊医师专业类别开展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医师,以及在未取得医疗美容服务资质的场所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医师,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给予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医师不符合我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条件,仍违规上报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的医疗机构;或超出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范畴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给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六、其他事宜

  (一)各地(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尽快核查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医疗美容科设置情况,对照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重新梳理相关医疗机构的科目设置,明确相关二级科目。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按照核准的医疗美容科二级诊疗科目,对本医疗机构内相关执业人员的资质进行评估,对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进行清理,并按前款规定将主诊医师和医疗美容项目情况补报备案。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应自本文下发之日3个月内完成上述重新核准和补报备案工作。本文下发之日3个月后,主诊医师和医疗美容项目相关信息应实时备案。

  (二)医师在医疗美容科以外的其他科室开展与本人执业范围相关的诊疗活动,不纳入医疗美容执业管理范畴,仍按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执业范围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三)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以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反映。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条件

  一、美容外科专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

  (二)执业注册(执业医师级别)后有整形外科或美容外科临床工作经历6年以上;

  (三)在我区医疗美容培训基地进行过6个月以上美容外科专业培训或进修并考核合格;

  (四)医学专业专科及以下学历的,自备案之日起前一年度取得整形外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应满8年;医学专业本科学历的,自备案之日起前一年度取得整形外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应满5年;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自备案之日起前一年度取得整形外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应满3年;医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的,自备案之日起前一年度取得整形外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应满2年;

  (五)自备案之日起前5年内不是二级以上重大医疗事故的负主要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六)自备案之日起前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二、美容皮肤科专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执业范围为皮肤病与性病学专业;

  (二)执业注册(执业医师级别)后有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3年以上,其中从事皮肤美容专业临床工作不少于1年;

  (三)在我区医疗美容培训基地进行过6个月以上美容皮肤专业培训或进修并考核合格;

  (四)自备案之日起前一年度已取得皮肤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满2年;

  (五)自备案之日起前5年内不是二级以上重大医疗事故的负主要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六)自备案之日起前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三、美容牙科专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执业范围为口腔专业;

  (二)执业注册(执业医师级别)后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在我区医疗美容培训基地进行过6个月以上美容牙科专业培训或进修并考核合格;

  (四)医学专业专科及以下学历的,自备案之日起前一年度取得口腔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应满8年;医学专业本科学历的,自备案之日起前一年度取得口腔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应满5年;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自备案之日起前一年度取得口腔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应满3年;医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的,自备案之日起前一年度取得口腔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应满2年;

  (五)自备案之日起前五年内不是二级以上重大医疗事故的负主要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六)自备案之日起前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四、美容中医科专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

  (二)执业注册(执业医师级别)后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皮肤科、针灸科、推拿科临床工作经历,其中从事中医美容专业临床工作不少于1年;

  (三)在我区医疗美容培训基地进行过6个月以上中医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考核合格;

  (四)自备案之日起前一年度已取得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主治医师职称;

  (五)自备案之日起前五年内不是二级以上重大医疗事故的负主要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六)自备案之日起前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注:我区医疗美容培训基地名单参照《关于确定自治区人民医院等3家医院为自治区美容主诊医师考核培训基地的通知》(新卫医发〔2014〕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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