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2017年4月,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卫计医发〔2017〕73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实行备案管理。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学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经研究,对《通知》中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备案管理有关内容予以修改。 一、将《通知》中“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统一修改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删除《通知》中“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基本条件”第二条“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的医疗机构,应是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蒙医院)、口腔医院,三级皮肤病医院、整形医院”的内容。 三、《通知》其他内容不变,其条文顺序根据本次修改作相应的调整。 2021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