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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的指导意见 ...

ping 法规原文 2022-5-31 14:25 300 0

文章来源: 宣传司

国卫宣传发〔202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党委宣传部、网信办、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播电视局、中医药局、科协、推进健康中国行动议事协调机构: ... ...
国卫宣传发〔202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党委宣传部、网信办、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播电视局、中医药局、科协、推进健康中国行动议事协调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营造清朗的健康科普环境,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广告法》《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增加全社会健康科普知识高质量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主旨,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明确健康科普知识发布、传播与监管的主体和职责,规范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持续提升健康科普知识的质量,丰富健康科普作品的形式,增加优质健康科普作品的数量,推动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水平迈上新台阶。

  ——坚持服务人民。以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增进人民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公众健康需求为导向,增加权威健康科普知识供给,扩大健康科普知识的传播覆盖面,为人民群众准确查询和获取健康科普知识提供便利,提升意识与素养。

  ——坚持科学准确。提升健康信息的质量,发挥健康科普专家的作用,遏制虚假健康信息,净化健康科普知识传播环境。

  ——坚持公益普惠。健康科普知识的发布与传播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生产、发布和传播符合目标人群特点、文化水平和阅读习惯的健康科普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健康科普知识。

  二、推动健康科普知识质量提升

  本意见所指健康科普知识是以健康领域的基本理念和知识、健康的生活方式与行为、健康技能和有关政策法规为主要内容,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呈现和传播的信息。本意见所指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主体,涵盖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等(以下简称各主体)。

  (一)各主体发布、传播的健康科普知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符合伦理规范;

  2.内容准确,没有事实、表述和评判上的错误,有可靠的科学证据(遵循循证原则),符合现代医学进展与共识;

  3.主题契合公众关切的健康问题,语言与文字通俗易懂,表现形式易于公众理解、接受、参与;

  4.基本要素齐备,有明确的来源、作者、发布时间、适用人群等;

  5.不得含有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封建迷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淫秽、色情、暴力等违法信息。

  (二)鼓励各主体制作、发布、传播有利于促进公众树立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和自觉承担社会健康责任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普及卫生健康相关法规与政策,提升公众维护他人健康的社会责任意识;

  2.普及科学健康观,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健康,理解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了解医疗技术的局限性,尊重医学和医务人员,共同应对健康问题;

  3.普及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等健康知识,推动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4.普及预防疾病、早期发现、紧急救援、及时就医、合理用药、应急避险等必备技能,自觉维护自身健康;

  5.弘扬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易于掌握的中医养生保健技术与方法。

  三、增加优质健康科普知识供给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健康科普知识供给力度,支持并鼓励医疗卫生行业与相关从业人员创作和发布更多更优质的健康科普作品;通过各单位推荐,不断吸纳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社会影响力、热心健康科普和传播工作的专家进入健康科普专家库,并分批向社会公布名单。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为各主体开展健康科普知识审核发布提供支持。各医疗卫生机构网站应当根据本机构特色设置健康科普专栏,为社区居民提供健康讲座和咨询服务。三级医院应当建设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健康科普账号。

  宣传、网信、广电部门应当开展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鼓励、扶持新闻媒体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开办优质健康科普节目栏目,并推动网络新媒体利用大数据等技术,为公众提供精准化的健康科普知识。

  媒体应当开展健康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充分用好融媒体传播手段,有条件的在新媒体端开设健康科普专栏、话题等,为公众提供更实用的健康科普知识。

  鼓励全社会积极开展健康科普传播活动,增加健康知识传播频率,扩大健康知识传播范围,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健康知识需求。

  四、落实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主体责任

  各主体主办单位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自身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管理,健全健康科普知识生产、审核、发布等管理制度,明确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健康科普知识编辑与审核人员,常规性审查本机构发布知识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适用性。制作、发布和传播的健康科普信息应经由相应领域的专家进行编写与审核,并符合有关要求。

  鼓励中央级媒体开展健康科普活动时优先邀请国家健康科普专家库成员,鼓励省级媒体开展健康科普活动时优先邀请省级以上健康科普专家库成员。鼓励媒体将健康科普专家纳入到健康类节目、栏目和健康公益广告的审核团队,依托专业力量,提升健康科普节目、栏目、公益广告的质量。

  涉及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网站平台对申请注册从事健康科普知识生产的公众账号,应当要求用户在注册时提供其专业背景,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获得的职业资格或者服务资质等相关材料,并进行必要核验。

  五、健全健康科普知识发布与传播监管

  各地各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能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对健康科普知识发布与传播的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健康科普知识监测与评估,推广科学性强、传播效果好的健康科普作品,并加强虚假健康信息处置力度,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出现较多虚假信息且影响较大的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主体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对于传播范围广、对公众健康危害大的虚假信息,组织专家予以澄清和纠正。

  宣传、网信、广电等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等相关部门引导各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主体加强对发布和传播健康科普知识信息的审核,及时删除虚假健康信息,防止误导群众。

  对发布和传播虚假健康信息的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各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主体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舆情反应机制和虚假信息举报制度,稳妥做好舆情处置和受理投诉等工作,并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健康科普知识监督,切实加强政府、各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主体与公众之间的有效交流和沟通,构建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规范管理的良好环境。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推进健康中国行动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协调力度,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科学设置、细化分解任务清单和工作流程,为构建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提供保障。

  (三)加大经费保障。相关部门为开展健康科普知识监管与指导提供经费支持,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能力建设。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相关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组织各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主体开展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培训,提升健康科普能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广电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   中国科协

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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