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规〔2020〕3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省卫生监督所,省医疗美容质量控制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规范我省医疗美容服务,进一步促进我省医疗美容事业的规范、安全、健康发展,保障就医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培训大纲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53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美容医疗机构(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和医疗机构的医疗美容科(室)(以下统称“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和管理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机构设置、登记管理 (一)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满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2〕103号)要求的人员、科室设置、设备、床位、医疗用房等条件。申请举办医疗美容机构,要按程序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要按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要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二)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医疗美容科(室)的,诊疗科目应核至二级科目。 (三)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校验或变更登记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2〕103号)核验是否满足各项条件,并重点核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配备、备案及在岗情况和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备案情况及其条件和能力是否具备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或予以注销。 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管理 (一)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落实主体责任,对本医疗机构内相关执业人员的资质进行评估。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在符合条件的医疗美容专业培训基地经过相关专科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考核合格,或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必须在已取得合法美容诊疗资质的三级医疗机构中)工作1年以上; 4.自备案之日起前5年内不是二级以上重大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5.自备案之日起前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6.自备案之日起前5年内没有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记录;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医师申请成为美容主诊医师的,需取得内地/大陆《医师资格证书》,其他条件同上述1-6条件。 (二)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进行备案管理。备案流程如下: 1.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所在的主要执业医疗机构要对照我省美容主诊医师条件,对本医疗机构内相关执业人员的资质进行评估,并对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进行核定。核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包括美容外科专业、美容牙科专业、美容皮肤科专业和美容中医科专业。 2.评估符合条件并核定专业后,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核定结果通过“广东省医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yz.gdwst.gov.cn:9090)进行备案,并上传备案材料。 3.系统备案后,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核发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登记核定专业相关信息。 4.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的相关申请后,应先在“广东省医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yz.gdwst.gov.cn:9090)中核验相关执业人员的备案情况,确已备案的,通过全国统一使用的《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在主诊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打印核定专业相关信息,并加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章。要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信息及时录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供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5.美容主诊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备案栏有备注美容主诊医师信息的,为完成备案。 (三)美容主诊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时,应重新进行备案。 三、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管理 (一)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该机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向执业登记机关备案。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美容项目分级管理要求,结合本医疗机构的级别、类别、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和场地、设备设施配备等实际情况,对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类管理目录》确定本医疗机构可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并通过“广东省医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yz.gdwst.gov.cn:9090)进行备案,不需另行在《医疗执业许可证》副本上登记。系统备案完成后,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对外公开已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对本辖区内医疗美容项目备案情况的管理,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校验、日常管理时通过系统备案情况、医疗机构对外公开情况、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等核验医疗美容项目备案和实施等相关情况。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学会或质控中心对医疗机构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进行定期审核,发现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四、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要求 (一)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二)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登记的医疗美容科二级诊疗科目,在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范畴内开展诊疗活动。 (三)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每个二级科目应至少有1名本专业且第一执业地点为本机构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不得以“挂靠”形式配备医师。 (四)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结合手术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医师手术授权与动态管理制度,依法准予主诊医师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美容项目,并为主诊医师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档案,并加强对执业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专业技能的培训。 (五)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必须由美容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不具备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应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六)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应按照本人备案的主诊医师专业类别以及该类别所对应的医疗美容项目和所在医疗机构的授权情况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专业类别或超出医疗机构授权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实施医疗美容项目。要依法执业,严格遵守临床技术应用规范,提高医疗美容质量,确保患者安全。 (七)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五、医疗美容医师培训和进修管理 (一)设置有医疗美容科(室)且每个专科有不少于3名第一执业地点在本机构的主诊医师(至少包含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和1名具有主任医师资格的主诊医师)的三级医疗机构可申请成为我省医疗美容培训基地。 (二)医疗美容培训基地实行备案制,医疗机构拟承担医疗美容培训工作的,应当于首次发布招生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开展培训工作的自我评估情况、美容主诊医师配备情况、培训方案(培训时长不少于6个月)、培训师资、课程设置和考核方案等。省卫生健康委向社会公布承担美容培训工作的培训基地名单,并对培训基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承担培训工作的培训基地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培训工作,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培训(进修)工作,制订培训美容主诊医师的培训大纲、管理制度及考核内容,确保培训质量。培训大纲和考核由各基地制定,至少要完成《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培训大纲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537号)规定的培训课程。培训基地应在培训或进修结束后,完成考核,并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考核合格证明(应包含培训人、培训起止时间、培训科室、培训结论等信息),考核合格证明须加盖培训单位公章。 (四)参培医师可以向任何一家培训基地提出报名申请,培训基地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决定是否接收参培医师。对于省外的培训或进修经历,可由省外培训基地出具考核合格证明,参照本省培训基地的标准予以认定。 六、医疗美容服务的质量控制 各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控制和管理,成立本区域内的医疗美容质量控制中心。各医疗美容质量控制中心应加强对辖区内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工作,各地医疗美容质量控制中心同时接受省医疗美容质量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 省医疗美容质控中心要牵头制定医疗美容质量安全的检查标准和质控指标,各级医疗美容质控中心要定期对辖区内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开展质控调研和检查,并将质控检查、调研结果报所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质控工作,省医疗美容中心要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当年质控报告。 七、管理和监督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业党委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党建”的要求,切实加强党对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的领导,指导持续健全党组织设置,督促符合单独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及时成立党组织,推动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确保医疗机构始终沿正确道路健康发展。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要根据本地区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情况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加强对美容主诊医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和依法执业情况的评估,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公开力度,严厉打击无证行医,严肃查处医疗美容机构及医务人员超范围执业、超诊疗科目执业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质量控制中心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美容主诊医师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和评估。建立健全联动机制,监管结果互通互用,每半年互报一次,充分运用专业技术力量与行政执法力量,强化监管结果运用及提升执法效能。同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完善管理措施,对于违反本通知有关要求的行为,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无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要通过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开通报等管理措施,提升卫生行政部门公信力及维护政府权威。 (四)各地要积极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医疗美容相关行业组织要完善行业管理,加强自律,督促行业会员切实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 (五)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尽快核查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情况,对照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重新梳理相关医疗机构的科目设置,明确相关二级科目。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按照核准的医疗美容科二级诊疗科目,对本医疗机构内相关执业人员的资质进行评估,对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进行清理,并按本通知规定对主诊医师和医疗美容项目补报备案。 八、其他 (一)医师在医疗美容科以外的其他科室开展与本人执业范围相关的诊疗活动的,不纳入医疗美容执业管理范畴,仍按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执业范围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二)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从业资质及执业的管理办法(试行)》(粤卫〔2014〕15号)同时废止。 (三)本通知施行前,已按《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函〔2017〕574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医函〔2019〕10号)备案过的美容主诊医师,不需重新备案。 (四)暂不受理外籍人员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