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卫生计生委(局),部省属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本机构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进行核定。核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包括美容外科专业、美容牙科专业、美容皮肤科专业和美容中医科专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核定结果报负责该机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要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本机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符合要求的,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登记核定专业,并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登记。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师执业证书》中原注册信息不变。前期已取得湖北省美容主诊医师资格、且持续在我省医疗机构注册从事医疗美容工作的医师,可通过其所在医疗机构直接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已取得湖北省美容主诊医师资格、未在我省医疗机构注册从事医疗美容工作的医师不能备案。 二、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要求,确定本机构可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要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本机构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进行核定,并及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规范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进行定期考核。 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监督管理,高度重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工作,规范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强化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核定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医疗安全。 发现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进行管理、违规核定、备案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信息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超专业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以及在核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