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医发〔20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做好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结合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对2017年版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及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修订,形成了《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2022年版)》和《国家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2022年版)》和《国家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7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体外膜肺氧合(ECMO)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76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