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内容节选如下: 诊所备案管理要求,个人举办诊所的,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满5年(不再要求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两人及以上合伙举办诊所的,所有合伙人均应当符合上述要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诊所基本标准新增3类诊所:由旧版的诊所和口腔诊所两类,进一步细分为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共5类。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二章 备 案 第四条申请举办诊所应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备案,取得《诊所备案证书》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个人举办诊所,由举办人申请;两人及以上合伙举办诊所,由合伙人共同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诊所,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第五条举办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诊所的,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满5年;两人及以上合伙举办诊所的,所有合伙人均应当符合上述要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修订版)》。 (三)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诊所。 第六条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三)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 (四)诊所举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五)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六)诊所规章制度。 (七)诊所仪器设备清单。 (八)医疗废物处理方案、污水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九)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诊所举办人应承诺自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环评、消防等手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举办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或申报的备案信息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由备案机关依法撤销备案。 第八条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当即发放《诊所备案证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 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 医疗美容诊所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口腔综合治疗台1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诊疗科目中不超过2个诊疗科目。 (二)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一)医师 1、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2、每一诊疗科目至少有1名按照规定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核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 (二)护士 1、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2、每一诊疗科目下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注册护士应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医疗用房 (一)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当满足日常诊疗工作需要,符合医疗机构相关感染防控管理要求。 (二)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三)每室必须独立。 (四)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消毒柜、吸引器、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电凝器、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超声波、治疗仪、消毒柜、文眉机、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